人工受精子女的法律地位與一般子女的地位相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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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賈某與丁某婚后無子。經(jīng)查,賈某沒有施孕能力。醫(yī)生建議其采用人工授精的方法。二人經(jīng)過協(xié)商,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。不久夫婦倆就有了一個女兒。孩子出世后,丁某悉心照顧,忽視了對丈夫的關懷,導致夫妻感情破裂,最終離婚。賈某提出:“女兒與我無血緣關系,離婚后我不承擔撫養(yǎng)義務。”丁某不同意,訴至法院。

  法院判決丁某與賈某離婚,女兒與丁某共同生活,賈某每月支付撫育費300元。

  我國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夫妻離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》中指出:“在夫妻關系存續(xù)期間,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,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,父母子女間權利義務關系適用《婚姻法》的有關規(guī)定。”本案中,賈某無生育能力,采用人工授精之前,雙方經(jīng)過協(xié)商并同意,因此所生女兒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,賈某與其女兒間權利義務關系適用《婚姻法》的有關規(guī)定。而根據(jù)《婚姻法》第二十九條規(guī)定,“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,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。離婚后,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(yǎng),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。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(yǎng)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。”因而,賈某仍應承擔撫養(yǎng)其女的義務。

  離婚上訴期間,現(xiàn)存婚姻關系仍受到法律的保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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